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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规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补充说明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1/7/14 15:24:35 阅读:1778次 【字体: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补充说明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及《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津安监管危字[2007]75号)颁布实施以来,全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各项要求,有力地促进了我市建设项目整体安全水平的提高。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切实履行好安全监管职责,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在以下范围内实施:

1、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

2、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和设施;

3、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

(二)下列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

1、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和为勘探、开采配套储存项目;

2、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配套储存项目;

3、为城镇燃气设施配套的生产、储存燃气项目;

4、实验室研制、中间试验和工业化试验等以产品试制和对技术、工艺或设备等进行适应性试验但不以产品销售为目的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

5、为国防工业配套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

6、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非生产经营单位以自用或教学、科研为目的生产危险化学品,但不对外销售的项目;

7、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零售店面的备货库房项目;

8、企业正常检维修及隐患整改项目;

9、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改建、扩建项目。

二、市安全监管局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审查

(一)设立安全审查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和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向市安全监管局审查专家组提交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和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2、由市安全监管局危化处主持召开审查会,负责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和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参加会议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审批办、项目所在地区(县)安全监管局、审查专家组、建设单位、安全评价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单位、安全条件论证报告编写单位;

3、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审查合格并备案后,建设单位按照申请安全设立审查所需提交材料向市安全监管局审批办报送。市安全监管局对专家组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送市安全监管局审查专家组;

2、设计审查采用函审和会审两种方式。对需要会审的建设项目,由市安全监管局危化处主持召开审查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资料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参加会议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审批办、项目所在地区(县)安全监管局、审查专家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安全评价机构。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按照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所需提交材料向市安全监管局审批办报送。市安全监管局对专家组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送市安全监管局审查专家组;

2、由市安全监管局危化处主持召开现场审查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意见。参加现场审查会单位:市安全监管局执法监察大队、市安全监管局审批办、项目所在地区(县)安全监管局、审查专家组、建设单位、安全评价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3、建设单位应对现场核查中及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隐患问题认真落实整改,整改完成后报市安全监管局执法监察大队进行复核,复核结果送市安全监管局审批办;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现场核查后,建设单位按照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所需提交材料向市安全监管局审批办报送。市安全监管局对专家组意见、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区(县)安全监管局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审查

区(县)安全监管局可参照市安全监管局审查方式,结合本地区实际,对辖区内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许可审查。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规范设计单位设计行为

设计单位应准确把握并严格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标准规范对建设项目进行设计,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认真落实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和安全设施审查中所提意见,补充完善安全设施设计;明确专人负责安全专篇的编写,并组织其参加市安全监管部门举办的安全专业培训;严格按照设计资质业务范围从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二)实行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分级管理制度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总投资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跨区县建设项目、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及备案,以及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查及备案;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及备案。

现阶段技术力量不能满足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工作需要的区(县)安全监管局,可委托市安全监管局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

(三)明确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相关要求

1、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非化工、医药建设项目,可仅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输送等相关设施进行安全许可审查;

2、安全评价机构可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输送等设施的有关安全评价内容作为独立单元,编入整体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或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3、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总投资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备案及安全许可;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备案及安全许可。

(四)简化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手续

1、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

1)建设单位不需要单独编制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但安全条件论证有关内容应在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预评价报告)中加以论证;

2)可以合并进行安全设立审查和设计审查。在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由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组织进行安全设施设立和设计审查。审查时,建设单位应同时提交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规定材料和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预评价报告);

3)可以采用市安全监管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文书”(见附件13)。

2、取消临时批准证书

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书》替代临时批准证书,并作为建设单位在办理工商等手续及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办理原材料及试生产产品购买、销售和运输等有关手续的有效凭证。

(五)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实行告知性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将经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可的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进行备案。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由市安全监管局执法监察大队具体负责,对文件、资料齐全的,由其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证明》;区(县)安全监管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部门负责此项工作。负责备案的部门可根据情况对项目的试生产方案提出意见,或对项目试生产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六)关于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的提交问题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提交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应为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已办理了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提交其中之一代替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企业利用现有土地或租赁土地、厂房建设的项目,凡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应提交现有企业或者所租赁土地、厂房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相应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或遗失的,应当依法向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或提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企业书面承诺。

(七)关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查发放的衔接问题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需申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向市安全监管局审批办提交相应的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其中的安全评价报告由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审批办接收材料后进行材料符合性审查,审查合格后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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